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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
父死债未偿
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
其子女承担还款责任?
近日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变更债务人子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张某与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熊某某未主动履行,张某于2000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因熊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5月,张某向法院反映熊某某已去世,其名下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其子熊某1、熊某2继承,并申请变更熊某1、熊某2为被执行人。
承办法官阅卷后,遂向熊某某所在村委会调查该补偿款继承人的情况,并立即与熊某某之子熊某1、熊某2取得联系,询问其是否继承补偿款并告知其法律义务,即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熊某1表示其父名下拆迁补偿属实,但父亲所欠债务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熊某某死亡,其子熊某1、熊某2未放弃继承,并自认继承了熊某某份额部分的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故裁定变更被申请人熊某1、熊某2为被执行人,对熊某某的债务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可见,父债子还,并非天经地义,而是子女作为继承人在依法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后,以其实际继承遗产价值为限履行偿还被继承人所负债务的义务。当然,子女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此时,则不需要代父还债。
内容来源:奉新人民法院
原标题:父债子还不还?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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